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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租赁公司遭受监管处罚情况

2020年,国家对存量金租公司仍保持高强监管态势,共计开出罚单13张,罚金总计480万元。

(一)罚单概况

2020年,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罚单数量创新高,计13张,其中含企业罚单10张,个人罚单4张(其中一张罚单涉及企业罚款及个人警告)。

2020年,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处罚金额再创新高,计480万元,其中含企业罚款47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

(二)企业分布

2020年共有9家金融租赁公司遭到行政处罚(有1家被开两张罚单),受处罚的金融租赁公司占总量的13%。

(三)辖区分布

2020年,天津监管局开出的罚单最多,共7张(含3张个人罚单)。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一)个人违规

2019年,个人罚单的违规事实主要包括在违规事项中不尽职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 在违规事项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3张罚单)

案由1:被处罚当事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应对租赁资金用途检查、监督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

案由2/3:对公司向资质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及项目进行融资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 在违规事项中不尽职(1张罚单)

案由1:租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融资资金未按约定用途由承租人使用,对3名责任人分别予以警告。

(二)企业违规

2020年,共有9家金融租赁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分析罚单中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有下述情形:

1.开展租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违规开展尽职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3.违规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作为租赁标的物;

4.租赁物权属调查、确权等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5.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

6.被处罚当事人对租赁资金用途检查、监督不到位;

7.向资质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及项目进行融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8.租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融资资金未按约定用途由承租人使用;

9.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10.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股权管理不到位、不审慎;

11.迟、漏报监管数据;

12.对监管核准的营业场所不具备使用权。

其中,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租赁物不合规、资金用途不合规是重点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分析

(一)个人处罚依据

个人处罚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关于严格限制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等监管文件,其中提及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和48条全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企业处罚依据

企业处罚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四份监管文件,另外还包括《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关于严格限制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文件,其中提及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7次)、第四十六条(1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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