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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里是不是养龙司法庭?我们特地从家里面过来,我们儿子是不是在外面惹祸了?我们想了解下情况。”这天,一对夫妻神色着急来到养龙司人民法庭。法庭干警询问后了解到,他们是息烽法院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陈某某的父母。
案情回顾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被告陈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称,2016年10月,原告(出租人)与被告陈某某(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出于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目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机动车,出租人支付购车款后,由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车辆或由经销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即视为以占有改定方式向承租人交付标的车辆。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模式为售后回租,租赁本金总额4.9万余元,租期为36期,租金年利率8.65%,月融资租赁费用1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