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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P2P平台融金所担保义务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3名高管被抓

导语

由于未对P2P平台融金所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名高管被警方抓获,融金所实控人已经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深圳警方通报深圳前海融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金所)涉嫌非吸案进展,广东中信某某公司、深圳豆粒某某公司由于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多名高管被抓获,并移送看守所。

根据警方通报,9月24日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施某、吴某奉等人执行逮捕。11月2日对该平台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的合作机构广东中信某某公司进行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武某亮、罗某共三人,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11月10日对该平台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的合作机构深圳豆粒某某公司进行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周某均、邹某伸、张某成共4人,11月24日,警方将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达共计19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企查查显示,广东中信某某公司全称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股东为深圳市泰丰融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持股75%)、中信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5%),中信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曾用名中投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改为现在名称,股东为梁姓个人。

罗敏与黄荣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公司董事,武亮亮为监事,根据此前该公司发布的新闻稿显示,黄荣为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为孟翔。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28日,广东中信融资租赁与融金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合作发布项目,在融金所平台募集资金。

具体流程为:

1、广东中信融资租赁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直接向其客户支付相应款项,客户按月向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支付租金;

2、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向融金所提供上述交易全部文件资料,融金所审核后在其融资平台上以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名义进行资金募集(发标),资金募集满标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支付标款;

3、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收到款项后每月与融金所进行财务对账,并按月向融金所归还借款本息至还清时为止。

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先后与客户签订35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40374872元(4037.49万元)。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按照与客户约定支付融资租赁款项后,对应每份融资租赁合同将相应资料提交到融金所平台发标。融金所经审核后将35个标全部发出,且经投资人投标后均已满标,但融金所迟迟未给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放款。直到2018年3月23日,融金所表示为配合监管部门合规审查,需结清该35份标,陆续在一周内将35个标对应的款项转至广东中信融资租赁账户,随后又要求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将前述款项原路返回。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出于信任,按照融金所要求将钱原路返回,但自此以后融金所便拒绝再向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支付该笔款项。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认为,其通过融金所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融金所长期为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发布融资信息,提供融资服务,双方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融金所虽只是融资服务平台,但在实际合作中并非仅提供撮合交易的服务,而是实际经手并控制着广东中信融资租赁与投资者之间往来的资金,每个项目募集到的投资款,都需要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向融金所请款后才发放,广东中信融资租赁向项目投资者还款时也必须经过融金所,广东中信融资租赁与投资者无直接接触。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认为,基于此种合作模式,融金所必须高度诚信、不占用、不截留、不侵吞每一笔经手款项,双方合作才能得以维系。本案中,融金所用广东中信融资租赁与其客户形成的业务资料,以广东中信融资租赁的名义在其平台发布上述35个标且资金募集满标后,理应向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支付募集所得款项。现融金所拒绝支付该笔款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融金所支付广东中信融资租赁人民币40374872元;判令融金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241112元。

融金所2013年5月正式上线,实际控制人孙明达。融金所2019年10月19日停标,历史交易总金额270.53亿人民币,待偿出借人本金28.72亿元人民币,待收利息1.91亿元,待收本息合计30.63亿元,涉及出借人数25968人。

融金所从2019年7月份开始即出现逾期情况。2020年4月,融金所曾发布公告称,依据监管部门及良性退出指引的要求,平台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清产核资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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