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为 首页 /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原告)依承租人(被告)申请购买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将标的车辆上户在王某名下,但标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王某支付了首次租金20000元后,向甲公司融资90000元,分36期偿还。王某按时支付租金6个月后未再支付租金,2021年2月,甲公司将租赁车辆从王某处拖走并出卖,王某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转让所得钱款40000元由甲公司所得。后甲公司认为,王某向该公司融资900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租金15000元以及车辆所得款40000元,还应支付剩余租金35000元。王某主张车辆已经被甲公司变卖,所得款项也由公司所得,不应再另行支付任何租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甲公司收回涉案车辆后,将租赁车辆以4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转卖款由原告所得,后被告协助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应视为合同双方以实际行动解除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之后的租金,由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王某无需另行支付,但车辆被转卖之前由王某控制车辆期间未支付的租金,王某应当继续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继续支付甲公司租赁给王某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6个月期间的租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