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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实施细则》指出,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支持八大重点产业以及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和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风险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其中,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公司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在监管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部管理等情况,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监督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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