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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虚构租赁物且实为借贷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网友提问

常某为某知名品牌的车辆的车主,因车辆闲置便将该车辆租给了好友张某。张某在承租使用该车辆期间,瞒着张某将车辆以20万元低价转让给了甲公司,又和甲公司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约定车辆继续由张某使用,张某于每月支付融资回租的租金直至还清车辆的价款为止,如果张某违约,则甲公司有权将车收回。后来,张某并没有按时向甲公司缴纳租金,甲公司便根据合同约定拖走了这辆车。常某在要求张某还车无果后,才被张某告知车辆现由甲公司控制。那么,常某是否能以张某并非车辆实际所有人,无权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为由,要求认定该《融资回租合同》无效并要求甲公司归还该车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张某因虚构租赁物与甲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甲公司应当返还车辆给实际车主常某。

本案中,因案涉车辆是常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在明知其不享有案涉车辆的实际产权的情形下,采用虚构租赁物方式与甲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公司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效力应属无效。甲公司应当向实际车主常某返还车辆。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本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本法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的具化。

在商事活动中,有些人为了逃脱金融房贷的监管,从而选择以虚构租赁物的形式进行贷款,所以这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那么,法院会如何识别到底是不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呢?

一般来说,法院会通过查明合同主要条款、履行情况、交易背景等案件事实,依法归纳案涉法律关系性质的司法裁判方法。虚构租赁物,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借款合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因此,“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不能产生融资租赁的法律效果,法院应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与利率。另外,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中,如果当事人对借款总额以及还款总额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院也会应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参考租赁利率或内部收益率等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借款利率。而关于借款期限,应当平衡出借人的可得利益与借款人的期限利益,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综合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提醒大家应当依法进行商事活动和服从监管要求,依法进行融资租赁和商事借贷,不要试图踩踏法律的边界来逃脱监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免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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