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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

各监管局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执行本通知有关要求时,可按照以下口径统计融资租赁业务:

1.第(六)条规定的设备类资产,包括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但相关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2.各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第(七)条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限额时,可将以下租赁资产从售后回租业务中予以剔除:

(1)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

(2)租赁物为飞机、船舶、车辆;

(3)因税收、补贴、登记等政策对农业机械装备、机动车等设备资产的购买主体有特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实质仍为直租业务的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4)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3.第(七)条中新增业务的金额,为当年内新投放业务的金额。

4.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新增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低于65%的金融租赁公司,2024年度售后回租业务限额可按照不高于50%掌握。

5.各监管局可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业务类型和租赁物特征等因素,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执行第(七)条售后回租业务的具体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告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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