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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

 

  5月1日起,营改增在最后四个行业全面推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戳图了解!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新旧政策变化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加销售建筑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4个新行业所列范围,并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从强调“应税服务”到强调“应税行为”。营改增已扩大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应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改为“应税销售额”。2.营改增已扩大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相应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改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对原条 款进行小幅修订,将“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修改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将“资格认定”修改为“资格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将“资格认定”修改为“资格登记”。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消“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条 款,直接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原附则第一条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二章征税范围

应税服务扩大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修改为“征税范围”。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应税服务所指全部放置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此处不再列举。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将“非营业活动”改为“非经营活动”。2.将有偿的定义放置在第十一条 。3.将“非经营活动”中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仅限制为“行政单位”。4.列举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条 件。5.将“提供应税服务”修改为“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强调是员工提供的职务性服务。6.新增“聘用的”,将“提供应税服务”修改为“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将有偿的定义单独表述,主要考虑条 款体例的合理性。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此次营改增全覆盖后,再用应税服务的表述不能涵盖所有项目,因此调整表述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对“在境内”的表述进行调整。原表述为“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然后再从中剔除不属于境内的相关情形,本次改为直接描述哪些情形属于“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进行列举。2.将完全在境外“消费”改为“发生”。3.新增“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增加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2.将“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修改为“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将第(一)条 和第(三)条 位置互换,使用排除法,除应税范围注释列举清楚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他一律按照6%税率征收。2.新增“基础电信、建筑、租赁不动产服务,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3.原第(一)条 位置移到第(三)条 。4.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修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并强调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范围规定在附件4中。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附件2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征收率为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减按1.5%征收率。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由于是购买方进行税额扣缴,将“接受方”改为“购买方”。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将“提供应税服务”改为“发生应税行为”。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加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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