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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顺德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公众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支持我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创新企业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佛府办〔2015〕6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鼓励在顺德区新设、迁入融资租赁机构。

(一)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总部设在顺德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00万元。我区根据市财政给予的扶持再给予适当的扶持,具体额度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设、迁入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的5‰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具体见《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  鼓励顺德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或融资。

(一)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智能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按照上一年融资租赁金额的5%给予补贴,不足12个月的以合同生效期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按月份比例折算,单家中小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机器代人项目评定条件见《顺德区智能制造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顺德区中小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对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5%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单家中小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可视为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技术改造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五条 建立融资租赁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顺德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顺德区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其业务发生的风险敞口根据《顺德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补偿金融机构部分风险损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的企业(机构)均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规定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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