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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严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等以服务费为名的变相收

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典当合同、保证合同、实现担保物权等与企业融资有关的金融纠纷案件。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合理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向借款人明确提示说明年化利率。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预期违约、合同加速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具备一定清偿能力的中小微企业,积极运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专业调解组织作用,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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