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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租赁骗租事件

缺钱花,不知用合法渠道获取,竟想出诈骗“新招”,通过骗租他人汽车抵押贷款供自己花销。近日,经凤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0年10月14日,张某打电话向冯某借钱,冯某说他也没有钱花,并说其有个办法,要张某骗租上一辆车抵押贷钱花。二人经预谋后,2010年10月15日,张某通过熟人介绍将姚某的奇瑞牌轿车以每天100元租金租下,租期五天。二人将骗租的车开走后于次日又通过衡某介绍以7000元抵押给王某,冯某、张某将7000元抵押款除还账外全部挥霍。车主姚某发现被骗后经多次讨要未果后报案,破案后车辆追回已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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