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2024-04-29 Monday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搜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为   首页  /  案例解析

出租人锁机后未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张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原告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租赁物为牵引车一台、挂车一台。合同约定若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首期款、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或直接取回车辆,暂时中止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或者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本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被告张某出现逾期支付租金情形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采取锁机措施,于2023年1月10日解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等,被告认为原告锁机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已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并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原告的锁机行为,在被告存在多期租金逾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通过锁机限制被告对车辆的使用,达到催收的目的。但原告在锁机之后,应及时与被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诉讼,从而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中原告既未及时协商也未及时提起诉讼,进而造成锁机状态持续、损失扩大。考虑到锁车持续时间,故对于锁车后2个月内已到期的租金产生的违约金酌情支持,其余部分,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以机动车和特定机器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有的当事人会约定出租人可在租赁物上加装远程锁机装置,在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采取锁机的方式督促承租人履约或防止承租人不当处置租赁物。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出租人滥用锁机权,损害承租人利益的情况。为遏制此种现象,本案裁判结果提示出租人在行使锁机权利时需要遵循正当程序,不能超出权利行使的合理限度,建议出租人在锁机前告知承租人,锁机后及时与承租人协商,协商不成后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出租人持续锁机造成损失扩大的,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本案确立的锁机权利行使规则,为融资租赁公司正当行使锁机权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部分会员单位:
相关链接:

咨询电话:18610057784 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花园街甲1号院

邮箱:zulinvip@163.com

Copyright ©2010 版权所有:北京中经皓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