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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前置“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法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前置“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法有效

一、“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必要性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司法文书”送达难“现状

    上海市黄浦人民法院发布的《2014-2015年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显示,2014年以来,黄埔法院审结的345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共有163个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占总审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47.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融资租赁合同既”融资“又”融物“的特征,在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时,由于要经过六十日后方可视为送达,这无疑加深了出租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此外,公告送达案件的增多,无疑反映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国司法文书”送达难“的现状。

(二)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必要性

在正常的司法文书送达中,法院一般会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除要求其签收送达回证外,同时会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此时,如果被告拒接电话,不去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则法院需要对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若案件审理结束后,仍未联系到被告收取相应的裁判文书,那么法院再次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将拖延审判执行程序,致使涉案财产处置周期无端延长,进而导致损失扩大,不利于出租人,也不利于承租人,更不利于社会生产的进行,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 将最大化缩短审判、执行周期,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附随表格如下:

    根据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能够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的高效使用。

“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未前置

需至少公告送达两次:

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一次

公告送达判决书一次

公告送达一次需60日,两次即120日

 

 

“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

无需公告送达,至少节省120天

二、“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可行性

(一)“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理论基础

1、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如当事人在诉讼前就签订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有效,其是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的。

2、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既然在诉讼前就对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那么就应提供真实的地址,使法院能够完成送达。若因当事人恶意未提供真实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也应视为送达。这是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

3、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在签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就应预料到,因其自身原因不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放弃相关权利,就应承担放弃相关权利的后果。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     

4、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即在因被告一方原因导致司法文书无法送达之时,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应视为已送达。这是符合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 

5、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要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诉讼的任务。通过本文列举的表格,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能够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节约诉讼成本,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

 

 

(二)“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司法实践

为了解决司法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各地方法院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民事送达工作指南》第17条规定了在符合该指南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条款的,该条款应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

2、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于2011年向辖区内的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关于送达部分的第1条规定:”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即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上海高院也认可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送达地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就送达地址及效力作出明确约定,或债务人、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内容明确的送达确认书,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法以该确认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在金融类纠纷案件中,承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效力和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4、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于2007年就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送达难问题,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即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法院制作《地址确认书》并交给交警部门。然后由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求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居住地址或者变更住址后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法院采取相关措施解决司法文书送达难的情况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1条第2款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条第2款:”本条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据此可知,仲裁中也确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效力。

因此,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实践中,其都采取了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做法。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为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增加诉累,“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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