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
地点:天津市
案情:
据今晚报报道2009年10月10日报道:一男子与人合谋,以租车为名,先后从汽车租赁中心骗走9辆汽车,后又亲自或经他人将骗得车辆抵押骗钱。日前,该男子及其同伙均因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至12月间,家住本市河东区的无业男青年赵某在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租车为名,先后骗走马自达、塞拉图、标致307等9辆汽车,其中两次是与同伙王某(另案处理)合谋而为。骗得车辆后,赵某将其中7辆汽车分别以3万元、4万元不等的价格抵押给他人,还有两辆汽车由本市无业男青年孙某参与抵押。后经报案,赵某和孙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