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最大的好处在它的及时性。
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以下案例从一个侧面帮助我们认识仲裁,了解仲裁。希望能以飨读者。
申请人xxx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租赁物供应商签署了《买卖合同之变更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赁期限为12个月,起租日为验收证书签署日。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向申请人签发了验收证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于2007年6月开始起租。
被申请人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多次发生逾期或部分逾期的情况。租赁公司考虑到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多次同意调整租金结构但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支付剩余租金及罚息近百万元。其后,xxx租赁公司又多次与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但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支付任何逾期租金和逾期罚息。
由于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迟迟未能还款,xxx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主张收回租赁物,并于2008年11月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收回通知书》,同时委托厂商收回租赁物,并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至被申请人所在地要求取回租赁物,但受到被申请人的阻挠,致使申请人未能取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第**条规定:“如果就合同本身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30日内各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仲裁将根据进行仲裁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就费用问题做出了其他规定。”
2009年3月本案申请人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仲裁。申请人xxx租赁公司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由被申请人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及逾期罚息并承担行使权利的相关费用及律师费、仲裁费。
3月5日仲裁机构即受理本案并于3月13日发送仲裁通知。仲裁员选定后及时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9年7月于上海发布裁决书。裁决书完全支持了申请书全部仲裁请求。前期已经办理了对标的物之诉前保全措施,在仲裁结果的强大支持下,被申请人x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很快主动与申请人xxx租赁公司和解结案。
本案为申请人xxx租赁公司第一起在中国境内的诉讼仲裁案。在申请仲裁之前,申请人的外方董事长对中国仲裁的效果曾经深表忧虑,并考虑是否将融资租赁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全部更换为诉讼,但在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的解释沟通下,最终决定采用仲裁程序。仲裁结果和执行的速度令外方相当满意,以至于外方母公司在发送全球各关联公司的公司杂志中高调赞扬本案的意义,为中国仲裁制度做了现身说法的“免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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